法庭天平的兩端一樣重嗎?──法庭實戰攻略
走鐘的和解──合作社決議確認之訴

經營權之爭,公司派與市場派惡鬥,猶如鷸蚌相爭,箝咬對方不放,雙方皆無法推動公司正常業務運作,只是消耗彼此資源,永無寧日。


他們是稻穀合作社,國民政府三十八年撤退來台,兩年後開始實施農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這一批桃園的農民基於農村同鄉宗親情誼,鄰里親族組成合作社,推動稻米的產銷。隨著家園擴大,瓜瓞綿綿,社員逐年增加,營運四十年期間,父死子繼,到了八○年代稻田土地漸漸被財團收購,興建高樓大廈,許多社員子孫進城謀生,不再留守鄉村,從事農地耕種,合作社成立的宗旨及種種機制均已無法運作,十年前三百名社員召開大會決議解散,同日選出十位清算人,依據合作社法及章程規定,理監事及社員各佔半數,申報市政府社會局備查後,開始進行社產清算的工作。沒想到因而開啟長達十年的內鬥,合作社內訌源於社員無意中發現曾任理監事的清算人竟長期隱匿社產收入,侵吞入己,於是一狀告進司法單位。

桃園地檢署偵辦侵占、背信案期間,合作社的清算團隊與多數社員對立,一方面阻礙證據的蒐集,企圖影響檢察官偵查進度;另一方面私下迅速拋售社產土地,繼續集體牟利。正直的社員們急於解除這些不肖清算人的職權,多次行文社會局,奈何社會局長與合作社前任理事交情匪淺,對於社員申請五名涉案清算人的解任,屢屢敷衍了事。社員只得轉向地方法院請求解任五位牽涉刑案的清算人,民事庭法官從未處理過類似案件,拖延半年後,裁定駁回社員的聲請,社員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的同時,經高人指點,在合作社例行社員大會中臨時動議,提出罷免涉案五名清算人的議案,並以迅雷不及掩耳的表決方式,發放事先預備的選票,出席社員以過半數之票數選出五位新任清算人,選票在被罷免的清算人錯愕、叫囂中當場彌封歸檔,決議通過。

翌日社員立刻向社會局申請新任清算人備查手續,遭罷免的清算人不甘職權無端被剝奪,早已漏夜作好反擊動作,賄賂社會局高層,並且偽造當日會議紀錄,載明社員大會中補選新任清算人選舉過程不合法,強調該項臨時動議未通過,更未記錄八名清算人遭罷免的決議,於是社會局依據這份偽造的會議紀錄,不費吹灰之力,立即回絕社員的申請。

社員獲悉行政機關的主管單位被買通後,只好循司法途徑救濟,於是持著真正的會議紀錄轉向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請求確認會議紀錄中重要的兩項決議:
1.XXX.XXX等五名清算人罷免案通過;
2.XXX.XXX等五名清算人補選案通過。經過半年的審理調查,地方法院判決原告社員敗訴,理由是不符民事訴訟確認之訴的程序要件。

社員們深感不服,捧著一審厚重的判決書來找我,劈頭就問:「法院這樣判合理嗎?我們社員大會的決議明明都符合法定要件啊,一審的委任律師昨天都跟我們解釋過了。可是我們還是覺得沒道理,明明就是法官不敢判嘛 ! 他不是收對方的紅包,就是我們社產的金額太高了,他怕判下來影響那一帶土地的價格…」。

當事人在收到敗訴判決書時,常常會受到情緒因素的影響而責怪法官、律師,或把過咎推到對方身上,如此一來可能誤導上訴方向,也對承審法官不公平,更是消蝕民眾對司法制度的信任。我望著社員們一張張氣憤的臉,覺得有必要重新詮釋一審判決書,才能找出正確的上訴方向。

我細讀判決書之後,解析真正的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七條的確認之訴規定,必須具備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才能提出確認的訴訟,最高法院針對這一點有明白的判例解釋,必須對方的法律關係不明確,而且會讓你們的法律上地位陷於不安才算合法。一審法官說你們開社員大會之前寫存證信函給清算人催告他們開會,表示你們承認這五個清算人的身分,而罷免當天的會議主席是清算人,你們也沒異議,種種狀況都顯示社員對於這些清算人的身分地位,並沒有爭議,也就是法律關係並無不明確的情形…」。

話未說畢,社員立刻澄清:「那是因為社會局的科長在會議現場阻止我們換主席呀!社會局是主管機關,我們也不敢得罪他啊,這怎麼能怪我們呢?法官到底懂不懂合作社的運作啊?當官的人高高在上,根本不知道小老百姓的卑微與無奈!我們開會那一天為了要讓補選的清算人順利投票通過,面對社會局的干涉,只好忍耐下來。怎麼可以這樣就判我們社員輸呢?」

怎麼不可以?法官根據合作社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可以判了啊!怎麼可能為了不可確知的當事人內在感受而動搖心證。這往往是法律人與一般民眾的認知差距,民眾進到法院,通常會高度期待法官理解所有當事人的委屈與無奈,然而法官的職責只在於調查案情相關的事實,適用法律,作成判決;至於不相干的事實,或是相關聯的事實卻未被提呈到法庭、未被調查明確,民事庭法官根據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當然無法處理,只能擱置。當事人就高喊司法不公,青天難尋;其實宅心仁厚、睿智公正得法官也有他們依法審判的受限與無奈。

我在心裡思忖著這些認知差距,沒再接續這個話題,尤其在當事人甫遭敗訴判決之際,多年的執業經驗告訴我,不論多麼理性明智的當事人在短時間內,都難以理解法官如此的心態與做法,索性暫先捺下不表,免得火上澆油,造成當事人與律師間的不信任或關係緊張。

於是我先針對案情,逐一分析可能的上訴理由,當事人似乎又燃起一線希望,允諾進一步蒐集有利證據,辦妥律師委任手續之後,約定下週先向法院提出上訴聲明狀,再來討論案情,撰擬上訴理由狀,展開第二審上訴程序。

兩個月後,高等法院第一次開庭,負責調查的受命法官和藹可親,積極勸諭和解,當事人就照我們開庭前討論的說詞,恭敬地向法官表示和解的大門始終敞開,隨時可以進行協商。倒是對方仗恃著一審勝訴的判決,當庭顯示拒絕讓步的態勢,他們的律師面有難色,不知如何回應。

法官見狀,誠懇剴切地勸說:「民眾進到法院,兩造都期待拿到勝訴判決,一旦輸了,就認為司法不公 ! 以你們這件案子為例,不論哪一方勝訴,能真正解決問題嗎?敗訴的一方繼續上訴,纏訟的結果,永無寧日,因為牽涉的金額太大了,一百多筆土地,市價超過二十億,說不定你們這一代的社員等不到確定判決,又把問題留給下一代繼續吵。時日拖延愈久,事實愈來愈難查明,房屋土地閒置無法利用,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雙方都得不到好處,這是你們想要的結果嗎?如果今天願意讓法院協調,各自退讓一步,達成訴訟上和解,你們雙方可以趕緊清理出售土地,分配社產,年底前就可以完成合作社的清算工作,不是圓滿解決嗎?」

法官的懇切勸諭下,看來對方律師也很難拒絕法官的好意了。法官迅速定了兩週後的庭期,諭令兩造當事人全部到庭,由法官親自主持和解程序。退庭後,我提議當事人內部先溝通和解方案及底限,下次開庭才能及時提出。

沒想到下一次開庭審判長苦心安排的和解程序,竟被對方清算人的惡劣態度全部推翻,連承審法官都火冒三丈,憤而拋出一句話:「你們這個案子,我不會再勸和解了。」要讓一個溫良恭儉讓的高院法官動怒誓言不再勸諭和解,真是不容易,主因是對方的核心成員之一在庭上嚷著:「這些社員一直告刑事,逼我們上法院當被告,又在檢察官面前不斷羞辱我們,這樣怎麼和解?」

談和解何必先把其他案子捲進來,如果這個案子談成和解了,其他刑案自然會一併解決,包括撤回告訴,或向檢察官說明雙方業已和解,不再追究責任了,都有機會結束刑事案件;檢察官可能順勢以證據不足為由,直接不起訴處分,或是緩起訴結案,都不致於有後遺症,殘留未結案。這些程序問題上一次開庭法官已敘明,想必對方律師都有解釋,且如實地轉達法官的意旨,為何對方仍高調反彈?在對方五位清算人輪番抱怨,重砲轟擊中,我心裡打量著他們真正的動機…。

審判長和氣地再度說明,沒想到對方居然得了便宜又賣乖,繼續強調他們在刑事偵查庭受到的屈辱,以及社員不信任的對待,終於引爆我方當事人的情緒,反問:「不然,你想怎樣?審判長叫我們來和解,你們不提條件,只是一直抱怨、揭瘡疤,怎麼談?你們就是有侵占、背信,我們才會去告啊!今天又不是要講刑案,這邊民事的問題要先解決,你們簡直是來亂的…。」

我來不及阻止當事人發言,猛然戰火已被點燃,不只和解氣氛消失殆盡,兩軍對峙,情勢更趨險峻,對方律師倒是一副事不關己的旁觀模樣,我忽然意識到對方根本無意談和,正要提醒當事人勿再隨之起舞,無濟於事,沒想到此刻對方又不甘示弱,斥罵反擊:「你們才是來亂的,刑事、民事告一堆,又假處分,還走後門…」,這句話觸動了法庭最敏感的神經,法官立刻宣布調解結束,全案候核辦,退庭。

雙方當事人走出法庭,在長廊上繼續叫陣互斥。我迅速把當事人拉離開現場,告訴他們:「你們看清楚了嗎?對方今天完全沒有和解的意思,只是在拖時間,可能背地裡有什麼詭計,你們不用再浪費時間在這裡跟他們爭論,免得又被激怒,說出不該說的話,慘遭錄音日後被當作呈堂證供,更加不利。既然和解不成,我們就好好準備所有證據,等著迎戰吧!」

多年處理訴訟中和解的經驗,深知「和解」不是法官、律師的意志可以掌控,當事人如果無心談和,決意窮追猛打,糾纏到底,連上帝也無法喊停,曠日費時的司法程序只好一審一審、一庭一庭糾結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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