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是你想的那樣嗎?──訴訟實戰攻略
墨鏡裡的無奈──醫療糾紛

有時官司打贏了或當事人雙方和解了,也沒有特別興奮之情,因為感受到當事人遭受的傷害,不是事後的金錢賠償或一紙勝訴判決可以彌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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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眼睛差點被醫生弄瞎了,要告醫生。

又是醫療糾紛,通常碰到這樣的案子,都轉介給其他律師,一來不易舉證;二來纏訟多年曠日費時。

可是這位老先生很篤定,堅持要我辦,唯一的理由是:「因為你上次幫我女兒辦一個案子,辦得很好!」

可是那是通姦離婚案,跟醫療糾紛案完全不同啊!

他把墨鏡拿下來,正常的眼睛透露堅定的眼神,我才注意到另一隻眼睛呆滯渙散,難怪進來會議室仍一直戴著太陽眼鏡。

他說:「律師,我才六十五歲,剛剛退休,正想把眼疾醫好,開始帶太太四處旅行,享受退休生活,沒想到一個簡單的手術,毀了我的眼睛,也毀了我多年寄望的退休夢想!現在別說開車,連過馬路都看不清楚,需要太太牽我,……難道我的人生剩下來的日子都要這樣度過?」

很多當事人敘述完案情,往往提出法律之外的問題,我想不只是律師,恐怕連上帝都難以回答!

看著他憤慨的神情,再轉向一旁坐著的女兒,同樣期盼的表情,真的不忍心拒絕。翻了一下診斷證明書,叮嚀他們要再準備更詳細的病歷資料,女兒有些遲疑地說 :「現在我們準備告診所了,他們願意再提供資料嗎?何況前幾天,我爸爸已經去診所吵過了。」

唉!當事人常會自絕生路,把情況弄得無可收拾才來找律師。

好吧!顯然診所資料是要不到了,那麼再來思索何種法律途徑對他最有利。我循例解釋,一般醫療糾紛我們會先寄發律師函,說明醫師的診斷疏失疾病人所受損害,要求醫師出面洽談和解;如果和解破裂,再考慮訴訟,過失傷害追訴的期限是六個月,邊解釋邊檢視診斷證明書上手術時間。

哎呀!只剩下十天刑事傷害案的告訴時效即將消滅,急忙問阿伯為何拖了五個多月才想解決,他無奈地說,因為手術失敗,醫生重作,又發生不適應,醫生轉診到臺大醫院治療,才知道已無改善的機會。

這下可好,不只資料不足,連準備的時間也極為有限,開始有些後悔剛剛的婦人之仁。

只好在詳細討論案情後,速速送走當事人,振筆疾書,擬就一份措辭嚴厲的律師函,限對方三日內出面解決。以限時雙掛號寄出後,不抱多大希望,通常的經驗是對方回覆一份客氣但卸責的信函,表明遺憾之旨,但全無認錯賠償之意。果不其然第三天就收到這麼一封四平八穩的解釋回函,連見面協商的機會都付諸一空!

原本平靜但稍帶憂慮的心,立即轉為憤慨,適巧在網路上發現那位醫生與診所的廣告,心想不知有多少無辜的病人會再遭殃,如果不採取非常手段,恐怕無法找出談判的籌碼。於是迅速與當事人商議,立即向法院民事庭聲請保全證據,民事庭法官非常積極,受理後立刻來電聯絡前往診所,實施保全病歷資料程序的時間,當事人強烈要求就訂在那位醫生門診時間,「這樣才能讓其他病人知道這個醫生多爛!」當事人憤憤不平地說!

法官從善如流準時到達,而且還專程囑託兩位法醫陪同,那位醫生慌亂之餘,連忙請候診的病人改約其他時間,但仍向法官虛與委蛇,表示病歷資料不在診所,法官要求立即送到診所。醫師交代司機載來,我低聲叮嚀當事人的子女直接到地下室停車場監看司機拿取資料過程,免得中途掉包或竄改湮滅證據,他們機靈地先到停車場等候,跟在司機及一堆資料後面隨同上樓,法官仔細檢查後指示影印部分病歷,我又囑咐他們跟隨前往影印室監看影印過程。

此時當事人已按捺不住多日委屈與氣憤,在門診室指責醫師,法官要求我制止當事人後,只見法醫向法官說明重點後,法官當場訊問醫師,醫師在連番關鍵問題無法合理回答後,低聲承認有部分醫療疏失。法官表明他只執行證據保全程序,建議診所與當事人商談和解,驅車離去,診所委託的律師立即約定翌日和解時間。

步出了診所,我告訴當事人,你們很幸運遇見了一位好法官!

當事人與我一起回到事務所,診所委任的律師來電解釋:「醫師需要開刀,明天和解醫師不克前來。」我回覆如果醫師不來就不談了,當事人的女兒在一旁聽了,訝異於我的強硬,疑惑著不是診所的代表人來協商就可解決?

「世界上很多委屈不是金錢可以彌補的,今天縱然診所付了賠償金,也已經無法回復你父親的視力。雖然雙方和解了,你父親心理也較平衡了,但日後他因手術失敗產生的後遺症、生活的不便,心理的調適,仍然會帶來許多的煎熬,如果負責開刀的醫師,沒有當面向你父親誠心致歉,你父親面對那些煎熬仍有深深的不平,所以我要求醫師親自出面,向你父親認錯道歉,讓你父親有機會選擇原諒他,這份原諒會產生很大的力量支持他度過日後許多痛苦的歲月。」我平和地解釋著,當事人的女兒陷入沉思,彷彿看到未來父親的生活景象……。

翌日談判桌上,醫師匆匆趕到,在對方律師要開始賠償金的議題前,我請會議桌上每個人安靜下來,神色凝重地注視著醫師,說道:「這個案子,本來我們可告刑事傷害罪的;我們也可以請壹週刊作封面故事報導;甚至每天到診所去大吵大鬧;可是,我的當事人都沒這麼做,雖然他的眼睛沒救了,他還是寧可相信醫生只是一時疏忽,不是故意的……」,醫師欲言又止。

「您是否有些話要跟我的當事人說?」我引導著……。

他聞言不再沉默,立即起立,向曾經是他的病人──墨鏡的阿伯解釋,這一切都因為他太忙而產生疏忽,造成的病痛,祈請諒解。阿伯最初愕然,呆立不動,女兒在旁拉一下他的衣袖,阿伯才回神站起來主動伸出手,在雙方握手中,一笑泯恩仇。

接下來醫師告退先行返回診所繼續看診,留下律師及診所股東與我們商談。我在和解前就請當事人仔細估算後續眼睛回診之醫藥費,以及更換水晶體的手術費與精神上的賠償,特別叮嚀他們勿漫天喊價,一切要有國內外醫療機構的數據,縱使醫師已承認醫療疏失,但和解金額仍應有合理的計算標準。

對方聽了這一連串我當事人從各處詢問的醫療數據,雖然無從反駁,但仍表示診所能力有限,只能支付五十萬元,說著說著一疊現金就提出擺在桌上。我疾言厲色地訓斥叫他們收起來,表示這種強迫和解的方式我們不能接受,並請他們離開,在場包括我的當事人面面相覷,不知為何我反應激烈,他們收拾了桌上的現金尷尬地離去。

我告訴當事人:「原諒醫師的過錯,並不表示我們可以被隨便打發,賠償金的給予是表達他們的歉意,藉此檢討疏失,而不是花錢消災的心態,更不是廉價地購買我們的尊嚴!」

當事人憂愁地問,那麼我們拒絕這筆現金,會不會就此談判破裂,展開漫長的訴訟?我說應該不會,他們會回來找我們重談的,「因為他們診所還是要開門做生意,醫師禁不起病患為了醫療糾紛登門鬧事,更無法忍受媒體報導這一樁失敗的手術,甚至還必須上法院出庭,揹負過失傷害的前科罪名,他們一定會再來談和解的。」阿伯跟女兒聽了半信半疑地回家了。

第二天就接到對方律師的電話,表示願意提高一倍的和解金合計一百萬元,我仍婉拒,來回多次聯繫磋商,最後以一百四十五萬元定案。

當事人簽了和解書,收到賠償金,提了一盒水果來道謝,沒戴墨鏡的眼神中有欣慰之情!離去時請他好好保重,多珍惜退休時光,帶著妻子去各地旅遊。

當事人開心地走了,我卻不覺得特別高興,想著那天醫師歉意的臉,不曉得日後開刀時,是否多一份謹慎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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